诊所设置条件一、科室设置 ㈠至少设有诊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观察室、消毒室。 ㈡可选设化验室、B超检查室、心电图检查室、药房。 ㈢开展简单局麻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、换药室。 二、人员 ㈠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,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。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; ㈢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 三、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80 平方米。每增设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0平方米。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。其中各室使用面积: 1、诊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均不少于10 平方米; 2、观察室不少于15平方米。 3、化验室、B超检查室、心电图检查室、换药室均不少于10平方米; 4、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,其中手术室(间)不少于20平方米。 5、消毒室不少于4平方米。四、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察床、诊察桌、方盘、纱布罐、诊察凳、听诊器、药品柜、血压计、吸引器、出诊箱、紫外线消毒灯、体温计、污物桶、高压灭菌设备、压舌板、处置台、注射器。 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 五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范。 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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